1、室外足球場和綜合體育場照度要求
目前,設計依據是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最新的標準《體育照明使用要求和檢驗方法第一部分:室外足球場和綜合體育場》中的有關技術要求.
2、室外足球場和綜合體育場照明質量要求
建議除非有特殊要求的體育場,國內建設的其他體育場可以按上述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而照明的質量要求和燈位的布置可按要求進行。
3、室外足球場和綜合體育場燈位布置要求
(1) 四塔布置。按CIENO57規定,燈塔的位置宜設在比賽場地對角線的延長線附近。塔身高度應使最低一排泛光燈與場地中心的連線同場地平面的夾角在25°以上。從足球場邊線中心處向外偏移5°,限制對移向門線的運動員產生的眩光。在球門中心點向外偏移15°,以限制開角球時對球門區運動員產生的眩光。
最低一排泛光燈和場角的連線同場角到塔基水平連線之間的夾角應≤70°,燈具安裝前傾15°,避免上排燈被下排燈遮擋和造成光損失。
圖中邊線外5°和底線外15°是最小值,燈塔只能布置在圖中灰色區域內。為了球場的照度均勻,四個燈塔各負責照亮1/4的球場。
燈塔高度計算公式:H=DTGΦ
式中:H——燈塔高度;
D——球場中心點到燈塔的距離;
Φ——球場中心點到塔底和塔頂之間的夾角,Φ≥25°。
(2) 兩側布置。把泛光燈排成線狀,安裝在看臺頂部或馬道上,這樣泛光燈就形成了平行于場地邊線的連續光帶;也可以在比賽場地兩側把泛光燈成組地分別安裝在多個燈柱上(甲級及以上體育場不宜采納)。
對于有看臺的甲級以上體育場,前排泛光燈到場地對邊中心點的最小角度應>25°,后排泛光燈到近場邊線的最小角度應≥50°。對于甲級及以下體育場,泛光燈到場地中心點的最小角度應>25°,泛光燈到近場邊線的最小角度應≥45°;足球比賽時為防止眩光,在守門員視看角球方向兩側15°內不宜點亮泛光燈。
光帶長度按《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31-2003)的要求貫徹執行。
(3) 混合布置。同一體育場內既有燈塔又有光帶,布置參照4塔和兩側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