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功能體育館的設計過程中,為國內賽事服務的多功能體育館的燈光設計的依據為《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的相關技術要求,同時兼顧體育總局相關的專用體育場地建設標準中對場地燈光的技術要求。但為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賽事服務的多功能體育館,其燈光的設計要求需滿足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要求,而我國各單項運動管理中心均采用國際相關單項體育組織的標準來組織國家級的比賽,包括對用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要求舉辦國家級的賽事。因而舉辦國家級以上比賽的體育館,建議按國際體育聯合會(GAISF)對體育館場地照度要求來執行。
1 多功能體育館照度要求
(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關于體育建筑的有關要求)。
2 多功能體育館照明質量要求
(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有關要求。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中規定體育建筑中各項運動項目要求的光源顯色指數Ra為80,彩色電視轉播時應≥90,室外體育場的眩光指數(GR)應<50。
(2)國際體育聯合會(GAISF)的有關要求。
(3)國家體育總局相關體育場地建設中的要求。
《人工材料體育場地使用要求及檢驗方法第二部分:網球場地》中的有關規定:
①一組場地的間距為7.315m(24feet)時,應在擋網延長線上安裝燈柱;
②燈柱的位置與高度必須滿足場地固定障礙物的要求;
③裝置的布局應為邊照明,端線后面不能安裝任何照明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