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場地照明宜滿足使用的多樣性。室內場地采用高光效,寬光束與狹光束配光燈具相結合的布燈方式或選用非對稱配光燈具;室外足球場應采用狹光束配光泛光燈具,也就是說,泛光燈的1/10峰值光強與峰值光強的夾角不宜大于12°,同時應有效控制眩光/陰影和頻閃效應。
(1)室內排球、羽毛球、網球、體操等場地照明,宜采用側向投光燈;而籃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場地上空均勻布燈再配以側向投光照明。側向投光照明其燈具的最大光強射線與場地水平面夾角不應小于45°。場地照明最外邊的燈具宜選用狹光束配光,其1/10峰值光強與峰值光強的夾角不宜大于15°。
(2)室內拳擊、摔跤、柔道燈場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輻射熱的燈具。
(3)室內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時應控制光源透射角在50°角范圍內的亮度,同時尚應使天棚的反射系數大于60%墻面的反射系數不低于40%。當采用間接照明方式時,應配有水下照明。
(4)室外游泳池側面照明,宜使光源最大光強射線至最遠的池邊與池面的夾角在50°~60°。
(5)綜合性大型體育場宜采用光帶式布燈或與塔式布燈組成的混合式布燈形式:
1)兩側光帶式布燈,其在罩棚(燈橋)上布燈長度宜超過球門線(底線)10m以上,如尚有田徑比賽場地時,每側布燈總長度不宜少于160m或采取環繞式分組布燈。泛光燈的最大光強射線至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為25°,至場地最近邊線(足球場地)與場地水平面夾角宜為45°~70°。
讀者應注意到,“民規”與FIFA標準的不同點,如果體育場用于國際足聯組織和確認的比賽,體育場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國際足聯的標準。
2)四角塔式布燈的燈塔位置,宜選在球門的中線與場地底線城15°,半場中心線與邊線成5°角的兩線相交后延長線所夾的范圍內,并宜將燈塔設置在場地對角線上。燈塔最低一排燈具至場地中心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在20°~30°。
(6)室外足球訓練場地可采用兩側多桿(4、6或8燈桿)塔式布燈,燈桿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燈的最大光強射線至場地中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小于20°,至場地最近邊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在45°~75°(采用6桿燈式時夾角可為45°~60°,采用8燈桿式時夾角可為60°~75°),燈桿應在場地兩側均勻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