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控制燈具投射角控制水面的反射眩光。一般來說,體育館的燈具投射角a不大于60゜即可,而游泳館的燈具投射角則要求不大于55゜,最好不大于50゜,光線入射角越大,水面反射光越多。這些水面反射的光線如果 進入觀眾 眼中,會產生不舒適眩光,則會影響其成績的發揮;如果 進入裁判的眼中,則會影射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如果進入救生員的眼中,或者水面過多反射造成水面的亮度太高,則會使其不能及時發現水下的異常情況,影響救生。
2、針對跳水運動員的眩光控制措施。對于跳水運動而言,其場地范圍包括從跳臺上2m,跳板上5m到水面,即跳水運動員的整個運動軌跡空間。在空間內, 場地燈光均不允許對運動員有任何不舒適眩光。
其中對10m處運動員平視的直射眩光控制主要通過限制燈具的安裝位置和投射方向實現,即燈具不能安裝和直接投射于運動員視野區域內。
3、嚴格控制對攝像機的眩光。為保證轉播攝像機的正常進行,必須嚴格控制對攝像機的眩光,即不得向主攝像機視野反射靜水表面的光,燈具發出的光線也不得直接投向固定攝像機,如不直接照射以固定攝像機為中心的50゜扇形則更為理想。
4、嚴格控制燈具在水中的鏡像產生的眩光。對于有電視轉播的游泳跳水館,比賽大廳空間較高大,場地照明燈具一般采用400W以上的金屬鹵化物燈具。這些燈具在水中的鏡像亮度很高,如果出現在運動員、裁判、攝像機和觀眾視野內,均會產生眩光,影響比賽和觀賽以及轉播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