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體育場館照明檢測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2、 檢測設備應使用在檢定有效期內的一級照度計、光譜測色儀。
3、 檢測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天氣狀況好和外部光線影響小時進行;
2) 應在體育場館滿足使用條件的情況下進行;
3) 氣體放電燈累積運行時間宜為50~100h;
4) 應點亮相對應的照明燈具,穩定30min后進行測量;
5) 電源電壓應保持穩定,燈具輸入端電壓與額定電壓偏差不宜超過5%;
6) 檢測時應避免人員遮擋和反射光線的影響。
4、檢測項目應包括照度、眩光、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測量。